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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7〕63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委、城管委、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鄂發〔2017〕25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嚴厲打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通知》(建辦質〔2017〕56號)精神,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管理規定》等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進一步壓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行業監管責任,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F就嚴厲打擊建筑施工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嚴厲打擊建筑施工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住建部門要依據建筑施工有關法律法規,對存在未辦理施工許可及安全監督手續、擅自壓縮合同工期、不提供安全生產措施費用、向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企業發包工程、強制施工單位使用劣質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工程項目,一律責令停工整改,依據法律法規的上限從嚴從重處罰,并將查處情況在當地主流媒體公開曝光。將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等相關責任企業列入“黑名單”或實施不良行為記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個月。對拒不整改、拒不停工的,各地住建部門要立即報告當地政府,由政府組織城管、安監、法院等相關部門,依法強制執行。
      二、進一步加大對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查處力度
      各地住建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查處工作,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從嚴追究事故的責任企業和責任人。事故發生12小時內,必須向省住建廳書面上報事故信息,同時組織對事故建筑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復核,20日內將復核結果和處理建議一并報省住建廳。省住建廳根據事故等級實施以下處理:
     ?。ㄒ唬┌l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或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施工單位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6個月;負有責任的監理單位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6個月;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12個月。
     ?。ǘ┌l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或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施工單位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天,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12個月;負有責任的監理單位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12個月;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24個月。事故責任單位一年內不得承擔省內新的工程項目。
     ?。ㄈ┌l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或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施工單位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120天,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24個月;負有責任的監理單位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24個月;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36個月。重新核實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資質條件,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
     ?。ㄋ模┙ㄖ┕て髽I在12個月內第二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一般事故或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天,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12個月;發生較大事故或安全生產條件降低的,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120天,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24個月;發生重大事故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暫扣時限超過120天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12個月內第三次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進一步加強隱患排查治理
      各地住建部門要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隱患不排除將視同事故問責”的意識,全面徹底排查整治安全隱患。對排查出來的每一個隱患和薄弱環節,實行掛牌督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預案“五到位”。對存在重大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要堅決停工,并在當地住建部門的門戶網站公示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總監的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發現企業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向省廳申請暫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時間不少于30天。
      四、進一步加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督管理
      各地住建部門要高度重視對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是建筑施工安全監管,對于沒有編制危大工程專項方案,未按規定審核論證、審查專項方案,未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工程項目,要立即責令停工整改,并在當地住建部門的門戶網站公示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總監的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6個月;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同時上報省廳,由省廳公示其不良行為記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12個月;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整改的,要核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對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向省廳申請暫扣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許可證暫扣時間不少于30天。
      五、進一步強化各部門間的聯合懲戒
      各級住建部門要加強部門間的相互配合,強化與城管、規劃、安監等相關部門間的聯動。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既要實施行政處罰,也要采取限制市場禁入等措施手段。對非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違法違規案件,各地安全監督機構應將工程項目的違法違規事實,及時移交建筑市場、招投標、城管等相關部門,切實強化部門聯動,加大懲戒力度,堅決杜絕出現監管盲區。對省外企業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各地住建部門應立即上報省住建廳,由省級建筑市場管理部門依據相關規定,對其采取限制禁入湖北市場等措施。
      六、進一步強化建筑施工安全信用監管
      各地住建部門要加快建立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信用體系,對違法失信責任主體實施信用聯合懲戒,充分發揮市場和社會的監督作用。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和信用承諾制度,對于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失信責任主體,對其依法處罰的同時,將其失信行為記入信用檔案,并依法依規向各類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不良信用信息。要將不良信用記錄作為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據,對于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企業和個人在申領相關行政許可證時,從嚴審查把關。
      七、嚴格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核
      各地住建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三號)、《住建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11號)的相關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延期手續時,應進行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提供由當地住建部門或其委托的安全監督機構出具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告知書。對考評結果為“優良”或“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的企業,應復核其安全生產條件;對整改后復核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或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整改后合格”的,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行,2015年3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強化主體責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號)同時作廢。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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