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設規[2009]7號
第一條 為貫徹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通過實施建筑節能示范工程推動全省建筑節能工作,根據《湖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民用建筑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實施建筑節能標準、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省級建筑節能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
第三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示范工程的立項審查與批準實施、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示范工程稱號的授予等組織管理工作。 省墻體材料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負責示范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示范工程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申報國家級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的項目應從示范工程中擇優推薦。已列入與建筑節能相關的國家級示范工程可依據本辦法,由建設單位申請直接納入省級示范工程。
第六條 在示范工程的實施中,通過規劃、設計、施工、技術與材料應用、運行管理、工程實踐和經驗總結等,推廣先進適用成套節能技術與產品,實現節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促進建筑節能技術進步,推動建筑節能工作的發展。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是示范工程的申報主體和實施主體。示范工程可由建設單位一家申報,也可由建設單位聯合設計、施工、監理、科研等單位中的一家或數家共同申報。
第八條 示范工程應重點推廣應用下列成套節能技術和產品:
1、圍護結構體系。包括:新型墻體材料、墻體保溫隔熱、屋面保溫隔熱、節能門窗、建筑遮陽等節能技術與產品;
2、建筑用能系統。包括:新型空調制冷、供熱采暖、用能計量、系統控制與管理、室內空氣質量控制等節能技術與產品;
3、可再生能源應用。包括:太陽能光熱與光電建筑一體化、淺層地能、污水余熱、風能及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
4、綠色建筑體系。包括:按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和建設而采用的相關節能、節地、節水、節材與建筑環保、綠色照明、智能化節能等技術和產品。
5、其它技術成熟、效果顯著的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
第九條 申報示范工程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計方案應優于國家和省現行建筑節能設計標準,且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和產業政策;
2、至少采用5種建筑節能技術(其中必須包括一種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或采用的建筑節能技術與材料應具備國內領先水平。
3、有建設項目的正式立項手續;
4、有可靠的資金來源;
5、示范工程選用的關鍵技術與材料應是列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或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科技成果推廣項目,或湖北省建筑節能和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目錄的技術與材料,其他配套技術與材料可以根據需要選用。
選用沒有國家和省相關標準的節能技術與材料的,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并經省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審定。 采用與現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不一致的節能技術與產品,應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標[2005]124號文件的規定進行審核,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
第十條 申報示范工程的單位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料:
1、湖北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建設項目申報書;
2、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含節能篇);
3、規劃、建筑設計方案和節能專項設計方案;
4、工程立項批件;
5、項目建設資金證明材料。 以上申報文件和材料一式六份,并提供電子文檔。申報材料應按要求如實填寫,做到語言精煉、重點突出、數據真實準確。除申報書外,其它材料標題用二號黑體,正文用四號仿宋體,一律用A4紙打印并于左側裝訂成冊。
第十一條 示范工程立項程序:
1、申請示范工程的單位將申報書與其它相關文件、材料報送項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申報書及其它相關文件、材料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后按要求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3、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公眾網()進行公示;通過審查且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列入示范工程,并下達立項文件。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每年組織一次示范工程立項申報,受理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0月30日。
第十二條 申報項目通過示范工程立項后,申報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節能方案實施。施工圖審查機構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建筑節能設計方案和技術路線進行專項審查,工程監理單位要對項目示范技術的施工進行專門監督。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示范工程的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專家做好技術指導和服務,并于每年4月30日及10月30日前分兩次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報送示范工程進展情況和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在實施節能關鍵技術過程中,應向項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階段實施報告;并同時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四條 示范工程階段性監督檢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或委托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
第十五條 示范工程節能專項設計原則上不得變更,確需變更的,設計變更不能降低節能標準,且必須送原審查機構審查,通過后報送項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同時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六條 需要延期實施的示范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項目延期實施報告;并由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
第十七條 示范工程竣工后,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并取得能效標識證書,由申報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示范工程驗收申請,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申請示范工程驗收時,申報單位應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工程竣工驗收文件;
2、示范工程實施綜合報告(包括節能設計、節能新技術應用、施工質量、運行管理、節能效果、經濟效益分析、示范工程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經驗總結材料等內容);
3、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包括建筑物與制冷(采暖)系統的節能性能檢測報告;
4、示范工程實施過程中的相關技術音像資料;
5、建筑能效標識證書。
第十九條 示范工程通過立項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湖北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創建項目)》標牌,并注明主要技術示范類型;通過示范工程驗收后,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頒發《湖北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證書和標牌,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湖北省建筑節能專項資金對取得《湖北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證書和標牌的示范工程予以獎勵。各地應當制定對示范工程的優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取消其示范工程資格,并予以公告:
1、未獲得批準延期,立項后一年內未組織實施的項目;
2、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原節能設計的項目;
3、實施后達不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項目;
4、工程竣工后兩年內未申請節能專項驗收的項目。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建筑節能示范工程(小區)管理辦法》(鄂建[2005]114號)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