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設規[2009]2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湖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據《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09號)和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10項新技術推廣應用的通知》(建質[2005]26號),結合我省建筑業發展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業新技術是指建設部推廣的“建筑業10項新技術(2005)”,即地基基礎和地下空間工程技術、高性能混凝土技術、高效鋼筋與預應力技術、新型模板及腳手架應用技術、鋼結構技術、安裝工程應用技術、建筑節能和環保應用技術、建筑防水新技術、施工過程監測和控制技術、建筑企業管理信息化技術。
本辦法所稱湖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以下簡稱示范工程)既可以是應用多項新技術的綜合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項(子項)新技術應用水平突出的單項示范工程。
第三條 省建設廳委托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全省示范工程的立項審批、實施及監督,應用成果評審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為保證全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示范效益的發揮,申報項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新開工程,建設規模較大,技術較復雜,質量標準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業建設項目。
(2)工程計劃工期在3年以內;
(3)工程資金計劃落實;
(4)單體建筑面積達5000平方米以上、或單位工程預算造價達1000萬元以上、或是在當地有較大影響的標志性建(構)筑物。
第五條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立項條件擇優選取有代表性的工程進行初審,通過初審后方可申報示范工程。
第六條 每年5月至6月為示范工程申報時間。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申報的示范工程進行初審后申報,省直企業和中央在鄂企業直接申報。外省駐鄂企業經外省駐鄂建管辦初審后申報,無駐鄂建管辦的由該工程所在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申報。
申報示范工程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示范工程申報書一式兩份(詳見附件一);
(2)示范工程的可行性報告及技術分析報告。
第七條 經組織專家審核后,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審核列為示范工程并由省建設廳發文公布。同時擇優推薦有代表性的工程申報建設部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
已經被批準列為示范工程的項目,如果立項條件發生變化,經有關方面協商后,省建設廳可以作出取消或更改的決定。
第八條 各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示范工程實施工作的領導,制定實施計劃,每半年總結檢查一次。
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將不定期地對示范工程進行檢查。
第九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示范工程新技術應用實施計劃,強化管理,及時總結,使其成為工程質量優、科技含量高、施工工期符合合同要求、經濟和社會效益好的樣板工程。
第十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報書》中提出的新技術內容,且應用新技術的分項工程質量達到現行質量驗收標準的,示范工程執行單位應準備好成果評審資料,并填寫《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一式五份(詳見附件二),按隸屬關系向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經其初審符合要求的,可申請應用成果評審。
第十一條 示范工程執行單位應提交以下應用成果評審資料;
(1)《示范工程申請書》及批準文件;
(2)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有關新技術應用部分);
(3)應用新技術綜合報告(扼要敘述應用新技術內容,綜合分析推廣應用新技術的成效,體會與建議);
(4)單項新技術應用工作總結(每項新技術所在分項工程狀況,關鍵技術的施工方法及創新點,保證質量的措施,直接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5)工程質量證明(工程監理或建設單位對整個工程或地基與基礎和主體結構兩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
(6)效益證明(有條件的可以由有關單位出具的社會效益證明及經濟效益與可計算的社會效益匯總表);
(7)企業技術文件(通過示范工程總結出的技術規程、工法等)和專利;
(8)新技術施工錄象及其它有關文件和資料。
評審資料應裝訂成冊,要有目錄和頁碼。
第十二條 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的主要內容:
(1)提出的資料是否齊全;
(2)是否完成了申報書中提出的推廣應用新技術內容;
(3)施工企業應用新技術中有無創新內容;
(4)應用新技術后對工程質量、工期、效益的影響,經濟效益有定量分析,計算數據可靠。
評審專家組應根據以上內容,對該示范工程應用新技術的整體水平做出綜合評價。
第十三條 示范工程的應用成果需專家組進行評審,每項示范工程評審專家組由專家5-7人組成。
被評審的示范工程執行單位的人員,不得聘為該項工程的專家組成員。
示范工程評審專家從組建的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專家庫中選出。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進行調整和充實。
第十四條 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工作分兩個階段進行,一是資料審查,二是現場查驗。評審專家必須認真審查示范工程執行單位報送的評審資料和查驗施工現場,實事求是的提出審查意見。
評審專家必須為申報單位保守技術秘密。
評審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評審專家組組長在綜合專家組成員的審查意見基礎上提出初步評審意見,當超過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評審專家對該審查結果提出不同意見時,該評審意見不能成立。評審意見形成后,由評審專家組組長簽字。
第十六條 示范工程通過評審,其中應用的新技術水平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時,該工程可綜合評價為示范工程省內領先水平;新技術應用水平達不到省內領先水平時,該工程可綜合評價為示范工程省內先進水平;對新技術應用水平特別突出的,可綜合評為全國先進水平。
第十七條 通過評審的示范工程,經省建設廳核準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各類優質工程的評審應優先從“湖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中選取,以提高優質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條 對已通過評審的湖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發現其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或隱患,由省建設廳取消其湖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稱號,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實行。有效期五年(至2014年3月1日止)。原《湖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管理實施辦法》(鄂建文[2003]63號)同時廢止。
2、湖北省建筑業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應用成果評審申請書.doc